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由此可见,高空坠物的没有直接证据没关系,因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的责任在加害人,如果没有找到加害人,可以将发生高空坠物建筑物的所有人都告上法庭,让所有人去证明自己的无辜,无法证明自己无辜的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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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情况想要问询一下,堂哥3天前由于不小心将窗台边上一个铁盒碰掉到楼下,误砸到路过一行人,当天堂哥被分局警官刑拘了,被抓到卢沟桥看守所里。堂哥当时肯定不是故意的,结果
1、如果不是故意而是过失,不属于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是故意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司法实践中,根据轻罪轻
注意公共区域的维护和养护。在很多起高空坠物对业主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伤害案中,也不乏公共区域设施损坏或坠落造成事故的,这就提醒物业公司做好设备设施的日常养护,避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