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在场权源于律师辩护权,这一制度自英美法系国家确立以来,由于其对刑事法制民主与文明进程的积极影响,使其唤发着强大的生命力,成为当今国际刑事法制发展的普遍趋势。我国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首次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这是我国刑事辩护史上的一大进步,但由于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发挥的作用仍然极为有限。刑讯逼供、律师辩护难、超期羁押被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三大顽症,而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难是三大顽症的核心所在。中外司法实践均表明,律师在场权是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侦讯行为,实现律师有效辩护的切实可行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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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寻衅滋事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