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作为一种依申请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监督,提出行政复议的条件是: 第一,必须是因行政争议而提起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只能发生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 第二,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以申请人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只能支持被侵权人提出申请,或受其委托作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这里的认为是一种主观判断,在客观上是否违法或不当,是否构成侵权,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才能确定。 第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对特定的人作出的单方行政行为,如:行政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为从事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还有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不能申请复议,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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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
行政处分时公务员内部制度,确定行政复议范围的基本模式,就是复议范围的法律规定模式或基本标准,依据这个标准来确定何种行政纠纷可纳入行政复议之内。理论上关于复议范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