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何某的起诉属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同时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符合七项条件,其中第(4)项条件为:“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本纠纷中,何某起诉要求确认上述行政机关拆除其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已在另案中被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驳回。因此,上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被确认为违法,何某并不具备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故其起诉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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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