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对于保监局行政处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程序,保障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保险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庆保监局实施行政处罚,遵循程序正当、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依法合理。 第三条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制度。 执法检查处负责辖区内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和调查,对调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设立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以下简称“处罚委”),负责对辖区内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理和决定处罚意见。 处罚委办公室设在法制处,作为处罚委的常设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初审,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听取并审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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