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加班协商一致后,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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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日不得超过1-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休息日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不计算加班时间。 (三)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
员工加班说明科室姓名职务加班时间加班原因护士长/班组长签字科主任/部门负责人签字总经理签字年年年月月月日日日员工加班说明科室姓名职务加班时间加班原因护士长/班组长
1、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周末加班的费用: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