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民事诉讼法》取消了原法中第152条中的“径行判决、裁定”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存在书面审理的说法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原告书面做假法院采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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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派出所确实作了虚假的供述,再次提审和开庭时可以实事求的说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并说明先前作虚假陈述的理由;如果在派出所的供述是真实的,没有必要翻供,否则要承担对己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