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该条规定确立了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格局,即: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时,行政机关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执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习惯被称为“非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审查、执行等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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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般写法是写明所支付的项目类别,直至结束。如果你们在工伤伤残等级下来后,与对方协商处理的,可以根据协议的内容一致,不要分项列明数据,总述为: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xxx元,包括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