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X,男,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孙XXX,男,汉族,个体工商业者,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韩XXX(系孙XXX妻子),女,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原告刘XXX与被告孙XXX、被告韩XXX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刘XXX与被告孙XXX、被告韩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X诉称,2013年9月15日,刘XXX与被告孙XXX、韩XXX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内容:甲方(孙XXX、韩XXX)同意将XXX小区3号楼1单元402室,面积200m2的住房一套含车库,所剩余使用权以人民币70万元转让给乙方(刘XXX),甲方承诺该房屋无任何债务纠纷,甲方与乙方交易后,与此房无任何关系,乙方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与支配权。双方约定2013年10月10日前甲方将楼房交付给乙方,预期(逾期)超过15天即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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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出证据使用。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本案的事实已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无需举证证明了,但是,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