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二)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较大争议的; (四)适用依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五)案件涉及土地征收、确权等涉及物权权益的; (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况。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过半数的参会委员认为审议案件应当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决定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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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及第三人等围绕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及执行异议进行举证、质证,查明执行案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