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前提是“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而基层办案部门普遍把这项措施作为破解“侦查时限瓶颈”难题的制胜法宝,大家都尝到了“甜头”,能用就用。可以说,出发点就错了。在这样错误的逻辑起点上,大用、特用、甚至变相用的问题就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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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对监视居住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
犯罪嫌疑人阎XX,男,62岁,汉族,xx市人,无业,现住xx市x」x区XX道30号。 该阎自幼上学,1951年在本市xx酱菜厂做工,1959年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刑八年,1966年刑满释放后,留新生xx厂就业,1980
我是陕西人,我有一个问题想要打听一下,前些天忽然听说嫂子小姜因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于几天前被监视居住,关押在一家饭店里。这个信息也不知道真的假的。我嫂子从来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