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行为时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合法就要无条件地予以赔偿。 归责原则虽然是判断责任构成的“最后界点”,但是,单凭归责原则,还是无法合理、全面地判断出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这就需要有较之于归责原则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责任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以上就是交通事故,行政赔偿主体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出具责任认定书后,由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人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
(一)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二)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