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我军对放下武器的敌军官兵,实行宽待政策,给予人道待遇,不杀不辱,不没收私人财物,受伤给予治疗,妥善处理死亡俘虏的遗体和遗物。虐待俘虏罪犯罪构成这是我军瓦解敌军的政治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军不仅在战场上历来奉行宽待俘虏的政策,而且我国还于1956年I1月5日批准加入《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虐待俘虏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削弱了我军俘虏政策的威力,损害了我军的声誉,使敌人的反动宣传有机可乘,导致敌人顽抗到底,增加了我军夺取胜利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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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68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的规定,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一过失是针对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