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决书送达不及时现象较为普遍。就某省高院为例,在2012年办理的定期宣判的二审上诉案件中,没有一份判决是当日送达,最早送达为判决后第3天(含判决当日),最晚送达为判决后第128天,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对判决情况的及时监督。 2、判决书做出日期与判决宣告日期不一致。在实践中,二审上诉案件的判决书做出日期往往早于判决宣告日期。二者的不一致,容易造成久判不宣的现象,不但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容易造成由于超期审理导致的判决时间倒签问题。 3、送达判决书不全面。开庭审理的二审上诉案件,判决书均能够送达检察机关;不开庭审理的二审上诉案件,判决书均未能送达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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