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直接关系是确定被申请人的根据,它符合行政活动职权与职责相一致的原则。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组织有多种形态,所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有多种: (1)独立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若干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只有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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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的规定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包括三种:决定维持;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
我国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是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龙安监管罚〔2016〕综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5年9月9日,在温州上特阀业制造有限公司门口,公司在
行政复议主要特征的规定是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