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是指遗嘱执行人所具备的与执行遗嘱相对应的能力。遗嘱执行人的资格直接关系到遗嘱的顺利进行,因此,世界各国关于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大多设有明文的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不能负担债务的人不能为遗嘱执行人。另外,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从世界各国关于遗嘱执行人资格的规定来看,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遗嘱执行人不限于自然人,法人也可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 2、外国民法典大都规定禁治产人和未成年人不能作为遗嘱执行人;《日本民法典》第1009条还特别规定破产者不得为遗嘱执行人。 3、受遗赠人、遗嘱见证人、特留份权利人等,均可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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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有五种,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 (一)公证遗嘱,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这一制度的设立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