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侦查的规定主要如下: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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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案件立案的条件 盗窃罪一般有以下的几个立案条件:一般情况下,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盗窃的金额,通常盗窃立案金额是1000元以上。如果是入室盗窃、扒窃、盗窃3次以上
刑事诉讼法缓刑的适用条件是: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
退补侦查期限是一个月。补充侦查一般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而实际就会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负责具体的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