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如上所述,拘传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的规定当中,是强制力最小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传唤作为一种侦查行为,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侦查的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当中。 2.强制力不同。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根据《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高检规则》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对抗拒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传唤无强制力,不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但根据《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 3.审批程序不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传唤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拘传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途径。虽然《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传,但是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拘传之前须经传唤。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对于不需要逮捕、
传唤持续的时间规定为: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
1、对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自首,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经传唤到达指定地点后,在侦查人员未开始讯问前或讯问过程中,主动表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