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所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固定为两年。实行这个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政策。它没有放松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惩办,同时又给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争取减刑的最后机会。这种制度,对于分化瓦解敌人,惩罚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为国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劳动力。死缓执行期满后的3种处理方法如下: 1、缓期执行2年间,若没有故意犯罪,满2年后,减为无期徒刑; 2、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在缓期执行2年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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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可以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法执行方式,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
监外执行的条件如下: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判处拘役的人申请监外执行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