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福建人,2014年8月,对方造假我的委托函,和房屋拆迁公司签拆迁合同协议书。签后,对方又一次造假我的委托函领取了房屋差价补偿款70562。但是我根本没有出过委托函,对方代理不合法。我可以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么?这拆迁合同协议书绝对是没效力的,该情况会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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