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请教一下,前不久我表姐由于腹痛难忍,到辽宁的某二级乙等医院问诊,主任医师经看诊认定需要进行腹腔镜探查手术,近亲属接受了,但是我表姐从诊疗室出来后,主任医师说卵巢有病变给割除了,但是我们近亲属完全不了解会被割除卵巢,对于该二级乙等医院主任医师没有告诉求医者或者近亲属即割除重要器官的案子,律师请帮助解答一下应该怎么维权?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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