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呀,前段时间我在北京朝阳区的人行道上行走,忽然一个外卖员骑着摩托车从我后面冲了过来,将我撞翻,导致我手臂骨折,打122报警后民警判定该外卖员负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我和该外卖员都无异议。我到三级甲等医院医治,共用去了药品费25794元,但该外卖员无力支付,他是某劳务信息公司的职工,咨询一下律师,我能否主张该外卖员的单位赔偿? 麻烦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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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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