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如下: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极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极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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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还债。保证人设立的本质是保证债权人能够实现债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不还债的时候,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债务人无力还债,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可以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
诈骗罪(刑法第21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