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的形式要件指的是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任意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民政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婚姻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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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的无效是以婚姻的违法性为条件,如果违法性已经不复存在,即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消失,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收养等与身份有关的协议,应该适用与婚姻、收养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选择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