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高铁行李箱丢了由高铁运营公司赔偿,如果高铁公司有证据证明自己在客运过程中尽到了安全监管义务则可以依法减轻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李箱丢失存在第三人的原因,则由第三人赔偿,高铁公司补充赔偿,再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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