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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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人,我公司公司股东到期还未出资,后该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把公司章程里的出资期限变更了,改成2036年,但该股东会仅一半儿份额的公司股东通过,我司可以要求该公司股东足额
咨询一下律师,我和臧 某都是北京某咨询公司的股东,2020年7月我把自个儿20%的股权转给臧 某,但臧 某一直没有给款项,臧 某说没有经过股东会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没法律效力,臧
股东会决议股权质押就是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