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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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2、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
达到行政拘留的条件: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行为人达到了承担行政责任的年龄;其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在二年内发现;其违法情节较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