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刑事律师帮忙分析一下,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张某某任某公司负责人。在这段时间内,公司1、公司2、某储蓄机构签订了三方合作合同,约定储蓄机构遵照公司1的申请,对以公司2为收款方的的储蓄机构承兑汇票承兑,用于购买商品。2017年12月11日,以伪造的公司1与公司2的贸易协议合同书、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材料,提供非真实的的担保,与中国银行签订了储蓄机构承兑协议合同书,申请承兑汇票1张,出票人为公司1,收款方为公司2,金额一共是700万元,期限3个月,后张某某将该储蓄机构承兑汇票贴现用于还借款和公司经营。汇票到期后,储蓄机构经过民事诉讼取回汇票所有垫款。后面张某某被湘潭公安局的人以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刑拘。想问这种事儿如何申请取保候审?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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