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为7个月产假)。 2、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有效期的说法,是永久有效的,只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纠纷的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即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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