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镇居民最低居住条件而设的,只有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政策规定: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6号) 参考来源:hp://gk.chegd.gov.c/govIfoPb/deail.acio?id=101835=6 办理条件: 1.合同生效
请问,我想咨询一个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什么节点退赃更合适的问题。前阵子我弟弟由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关在看守所,他是某金融公司的最底层员工,并且上班时间也短暂,
你好,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计报告中确定的涉案金额不符合实际怎么办?情况是这样的,我大哥由于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抓放在海淀看守所有3个月了,前不久我们家人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