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如下: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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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刑法中规定分裂国家罪量刑标准分为两种: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二、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