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香港人,我们是一家奶制品派发公司,招了9名送奶工,上班区间为5-9点,签署非全日制合同书,同时工资约定为1日、15日打卡,并一直严格遵守。有些送奶工为了多牟利,请求多速配奶制品,公司同意并按件计薪。不久前,请求多速配奶制品的送奶工将派发公司起诉到审判机关,原因是因多速配奶制品导致上班区间超过4小时,请求审判机关判定为全日制合同关系。律师我咨询一下,送奶工为了多牟利自愿延长上班区间会被审判机关判定为全日制合同关系吗?
律师解答
因多速配奶制品导致上班区间超过4小时,是否会被判定为全日制合同关系还需要详细了解案情后进行判断。
律师解答
根据你问的案情,送奶工为了多牟利自愿延长导致上班区间超过4小时,不应改变非全日制用工性质。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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