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中的保密是指公证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2、保密原则的确立,是由公证工作的本质属性及其特点所决定的,违反保密原则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遗嘱人在世时泄露了遗嘱的内容,被剥夺继承权的人、被减少继承份额的人就会与遗嘱人发生争议,甚至可能发生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有关财产的情况,即影响遗嘱人家庭团结和社会的安定,也有损于公证机关的声誉。对于遗嘱公证保密性如何规定的相关情况,还可以参照保密原则的实施要求是: (1)公证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事务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外,对本公证处其他公证员办理的公证事项,也同样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2)公证人员对拒绝公证的事项的内容也要保守秘密; (3)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动机、用途等同样需要保密,不经当事人的请求,公证处不得将公证书副本发给除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有: 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 3、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代书人在书写完遗嘱后,应当交给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核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未经公证撤销,都是有效的。 2、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