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法的规定,任何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处。 2、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也构成行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构成本罪的行贿单位是为了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行贿,不正当的利益也归单位所有。如果以单位的名义行贿,但所得的好处归个人所有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个人行贿的处罚规定来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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