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 (二)故意损毁、哄抢办公用具、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不听劝阻的; (三)围堵、封闭单位主要出入通道,阻碍人员、车辆出入的,或者强行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的; (四)占据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场所时间1个小时以上,经劝说拒不离开的; (五)故意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单位不听劝阻的; (六)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 (七)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八)在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过程中,采用喊口号、撒材料、拉横幅、焚烧香纸、静坐、绝食、堵塞大门等方式,不听劝阻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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