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公安部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2.对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算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县、市、旗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市、地、州、盟公安局(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城市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5.对直属的公安局、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公安厅(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该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7.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 9.对公安边防部门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边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0.对公安边防部门以地方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1.对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设立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2.对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超越权限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未授权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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