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债权多重转让时,已对其履行通知受让人应优先于未履行通知的其他受让人。 第二,在债权多重让与时,都已履行通知义务的。此时应按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先后确定受让人的优先权。 第三,在债权多重让与时,都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仍应该分情况处理: (1)对于债务人已实际向受让人履行的,那么该受让人应取得转让债权的受让权。 (2)对于债务人对受让人都没有实际履行的。此时对于多个转让的债权应由债权人选择一个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向其履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
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1、债权转让后债权有瑕疵的,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责任; 2、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
贷款、加工款、租金,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一种债权,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