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民法典》,担保物权一般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3.质权:又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生效。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除外,合同未经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我特别急一个事情,案件情况大概是我和我对象是再婚,婚后我对象公司北京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房,我们二位以每平方米13333购入的酒仙桥街道的房儿,前两天我才发现我对象不动产权
我想求助一下律师,我的大案子特别的繁杂,我们二位是2014年结婚的,婚后我爱人和我一起农行贷款购置了三套房子,那个时刻是两限房,到目前为止能下来不动产权证本了,但我夫人几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