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一种债务债权关系吗

2023-05-1479 人看过

一、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不是一种债务债权关系,对于总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因此,在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可用分公司的财产偿还总公司的债务。 二、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不当得利是否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是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获利人没有法定依据,而取得的不正当利益,此种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受损人有权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所得利益的行为。

  • 哪些人有可能被追加或变更为债务人?

    1、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其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或者接收的,该第三人; 2、执行依据确定的

  • 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区别是什么?

    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1、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2、共同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债务可以部分履行; 3、对连带债务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共同之债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

  • 声明:该内容为结合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不当得利是否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是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获利人没有法定依据,而取得的不正当利益,此种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受损人有权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所得利益的行为。

    • 哪些人有可能被追加或变更为债务人?

      1、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其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或者接收的,该第三人; 2、执行依据确定的

    • 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区别是什么?

      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1、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2、共同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债务可以部分履行; 3、对连带债务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共同之债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

    • 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

      首先由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书面申请,然后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破产清算裁定书,然后在人民法院的主导下

    • 债权转让协议在签订时要注意什么

      在我国债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1、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 2、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问题; 3、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热门法律知识

    首页

    电话咨询 / ¥29

    20分钟内法律问题电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