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合同未注明担保期限的情况下,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六个月的担保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2、保证合同注明担保期限至债务本息还清之日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这里的3年也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3、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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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可以分开写,也可以合并写。《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固定的格式,借款合同一般应当写明合同的性质(如借条、借据、借款合同等),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姓名、住址、借
如果债权担保最初没有书面规定,物担保和人担保哪一个具有优先权的话,那么担保物的担保优先于担保人。 因为担保物相对可靠,更容易实现偿还债务;如果债权担保最初有用书面规定来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个方面予以考察。 1.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