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疑惑想要问问一下,年前的时候我骑着脚蹬自行车在大路边行驶,一辆机动车突然靠边,带翻我的脚蹬自行车,我跌倒在地,致使我左脚骨折,报警后,处理事情的警察经过查实,判定该机动车负担主要责任,我在某二级乙等医院医治27天,支付了药品费等费用30015元。据说该机动车在阳光保险有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现在关于赔偿问题,无法协商解决,我考虑着诉讼解决,想请教一下,我应该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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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你阐述的案件情况,你应该以车辆车辆所有人、阳光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请求承担费用。
律师解答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律师解答
您好,具体情况可以咱们电话沟通解决律师解答
您好,详细情况可电询,为您进一步分析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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