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
盗刷信用卡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有可能构成盗窃罪,也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确定其立案标准首先要看其盗刷的具体行为涉嫌哪种犯罪。 如果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涉嫌是盗窃罪
为了避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那么首先要了解信用卡诈骗罪这个罪名。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