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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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信用卡欠款还不上会产生高额利息和滞纳金,还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如果是恶意欠款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持卡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偿还最低还款额,只要持卡人能够还上这个最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首先伪造信用卡,然后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伪造信用卡构成伪造、变造金融证罪;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罪形成牵连关系,应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