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 房产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 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10万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50万的部分按 1、5%交纳; 超过50万-100万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的部分按0。5%交纳。 除了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如当事人能举出证据说明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则违约金按是否超过损失30%为限来进行适当调整。
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到人民法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作为原告主张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直接体现,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