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断绝的。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从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 如果未成年子女被他人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的,则该子女与亲生父母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有赡养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二
1、养子女和子女一样,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2、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视情况而定。如果继子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和亲生的儿子都是父母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如果继子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不享有继父母遗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