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有什么区别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金融凭证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如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表现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的,如持有金融凭证的人所持有的金融凭证是其前手诈骗、盗窃、抢劫、抢夺而来自己却不知情的;或者受人委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本身是冒用的金融凭证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就因为不是出于故意而不构成本罪。对于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 否则,如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出于故意也不可能构成本罪。不过,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属于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仍决意使用,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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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以借贷为名进行诈骗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骗取他人同情与信任。但也应注意,有的借用人虽有不诚实之
抓捕是有可能犯罪,是有可能被拘留等的,是一种平常用语,是逮捕之前的行为。逮捕是书面用语和程序是构成刑事犯罪的人经拘留等程序后经检察院认定可以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