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了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信息不对称是在消费生活中产生消费者受侵害的常见原因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和判断多依赖于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如果经营者不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一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二是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相对于消费者知情权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全面信息义务作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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