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法执行制度。 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作为假释罪犯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假释犯罪分子有法定收监执行刑法的情形,将撤销假释,从假释之日起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因此,假释犯罪分子虽然离开了监狱,但仍未完全恢复自由,在假释考验期间,接受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改造。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因此,根据该规定,累犯是不得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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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判处一定刑
累犯会根据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
1、判处2年徒刑符合法定条件是可以假释的。 2、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