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违法被辞退可以主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平均工资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