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高院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非法持有信用卡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只要持有不属于自己的信用卡,就是非法持有;也有观点认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非法性判断,应当参照非法持有毒品、枪支等持有型犯罪中“非法性”的判断,即应当是通过购买、盗窃、抢夺、抢劫、诈骗等非法的方式取得的信用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解释》原 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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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
借记卡是可以的,不予透支的。即使你信用卡有欠款,办银行卡也是不受影响的。信用卡一般不可以。上了银行黑名单自然是信用方面受损了,你如果到期账单不能全额归还的话可以按